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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证监会拟取消公司债发行保荐制和发审制

  • 发布时间:2014-12-30

证监会拟取消公司债发行保荐制和发审制

2014-12-06 07:08:00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

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为了简化审核流程,证监会拟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

所谓公司债,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此前的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确立了公司债券发行监管的基本制度。相对于股票市场,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一直是“跛足”。尤其是公司债,相对于国债和金融债,发展相对缓慢。

证监会发言人昨日称,公司债试点至今,《试点办法》部分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和市场发展需要,亟须修订。

据悉,修订后的《试点办法》更名为《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除了取消公司债发行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还包括扩大发行主体范围和丰富债券发行方式。

《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此外,《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沪深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管理办法》还对公司债券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

证监会称,还将加强债券市场监管。《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并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对公司债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