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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应尽快明确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前置程序是否取消

  • 发布时间:2018-11-23

      作者:许峰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自2015年5月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国内不少具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管辖资格的法院都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基本上投资者起诉就会获得受理,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但也有不少法院仍在坚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中的前置程序规定,要求必须具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才能获得立案。各个法院不同的操作标准,给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实务带来了困扰,也引发了若干法律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不明确前置程序是否取消引发诉讼时效起点混乱
 
      根据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务,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因为在此之前投资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处罚,过去如果没有处罚,起诉也得不到法院的受理,而一旦被处罚并被投资者获知,投资者应该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但如果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这是带给投资者的一个非常实际的困扰。如果还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那诉讼时效将突破两年的法律规定,也不合法不合理。如果没有明确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同样将给投资者以及上市公司、法院等带来很多的不确定性,因为立案登记制刚刚开始,后续该问题的矛盾将会凸显,应该及时解决。毕竟从常理来说,诉讼时效没有起算,投资者不可能符合起诉条件;投资者既然可以起诉,那么必然诉讼时效已经起算。
 
      不明确前置程序是否取消将给虚假陈述认定带来大问题
 
      从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可以确定的是,前置程序的存在,虽然在合法性层面是有问题的,但实务当中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对于虚假陈述是否成立的认定影响甚大。
在存在前置程序的过去十多年内,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投资者提起索赔,虽然也有个别得不到支持,但法院从来都不会否认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定性,即使投资者索赔败诉的,法院也都是先根据证监会的处罚认定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但以其他理由比如揭露日认定、系统风险等原因驳回起诉。
      但在所谓前置程序取消后,已经出现一种非常令人诧异的现象,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已被证监会处罚,投资者根据证监会的处罚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投资者胜诉,但二审法院却认为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定性不成立,认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改判投资者败诉。这给投资者权益保护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虽然这是十多年来的首例,但也应该引起业界重视,未来应该如何定性虚假陈述是否成立?
 
      前置程序是否取消应通过正式法律文件
 
      前文已述,各个法院对于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前置程序是否取消也是有争议的。主张取消方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文件以及最高法院领导讲话形成的纪要构成前置程序取消的法律依据。主张没有取消方则认为,前置程序的设定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的,取消也必须通过司法解释或更高层级法律文件,否则都不认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区法院采取不同的立案标准,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遗憾的是,对于前置程序是否取消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说法,从各个法院立案标准的不同即可看出。笔者认为,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中设定前置程序的合法性暂且不论,当时司法解释设定前置程序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行动,如果前置程序取消也很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修改或重修制订来进行,否则很难给司法实务带来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可预测性,对于是否取消的混乱状态将带来非常多的麻烦。
 
      总之,投资者权益司法实务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司法解释的指导,每一个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也必须是有着充分而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投资者权益保护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虚假陈述前置程序是否取消必须通过严肃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建议有关方面能够予以重视,及早这一困扰投资者保护实务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