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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并非每一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最终都会被处罚

  • 发布时间:2018-11-23

      作者:许峰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按照通常的理解,一家上市公司一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那么它就倒霉透了,最终很可能要被作出行政处罚,甚至要被移送经侦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是非常审慎的,没有十有八九的把握是不会轻易对一家几万甚至几十万股东的上市公司立案调查的。
      但是这些年,我们梳理发现,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最终没有行政处罚的案件开始增多,这个现象值得各方重视。从投资者投资决策角度,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无法排除伪利空的可能,而从投资者索赔角度,一旦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就卖出股票,最终也未必绝对能够获得索赔的机会,当然从上市公司法务以及律师角度,更为重要的,一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如何才能避免最终被处罚?事实证明,这里面是有很大空间的。
      2017年4月27日,常山股份(000158)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的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称:“2016年,我会决定对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我会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常山股份4月27日上午收到《结案通知书》,当日上午11点40分即发布了这份喜讯。的确,这属于重大信息,应该及时告诉投资者。依据信披规则,该类重大事项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即合规,常山股份当天上午即信披,一则充分体现了管理层的心情,二则也确实为了保障公众股东的知情权,确实是非常值得开心的。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内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证监会《结案通知书》内容可知,常山股份确实违规了,但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不予处罚。
与此类似但比常山股份更加幸运的是宁波上市公司圣莱达,在已经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被证监会以与常山股份同样的理由结案处理,不予处罚。
      2017年3月29日晚间,圣莱达公告收到证监会《结案通知书》,证监会决定对圣莱达等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除了上述提及的常山股份和圣莱达,其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但没有处罚的上市公司还包括:
      1、 三普药业,现智慧能源(600869),2012年8月公告被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2014年10月公告收到结案通知书,因相关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故结案。
      2、 隆基股份,601012,2013年4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4月公告收到结案通知书,因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结案。
      3、 恒顺众昇,300208,2013年3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5年2月公告收到结案通知书,因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结案。但在2015年8月,恒顺众昇再次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至今尚未有结论意见。
      4、 美锦能源(000723),2014年1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7月收到结案通知书,因违法事实不成立,结案。
      5、 华锐风电(601558),2014年1月公告被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2016年12月公告,证监会调查终结,未发现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决定予以结案,不作处罚。
      6、 爱施德,002416,2012年8月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1月公告收到结案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做结案处理。
      7、 宏达新材,002211,2015年6月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4月收到结案通知书,违法事实不成立,结案。
      8、 闽灿坤B,200512,2007年4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3年11月收到结案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该案调查历时六年多,不知道中间经历了什么曲折故事,最终又结案处理了。
      9、 中国宝安,000009,2012年12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3年12月公告收到证监会结案通知书,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本案结案。
      10、 金证股份,600446, 2006年9月因涉嫌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13年12月,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决定不行政处罚,该案做结案处理。该案同样历时七年多。
      11、 哈高科,600095,2016年4月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1月收到结案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结案。
      12、 熊猫烟花,600599,2007年5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3年11月不予处罚结案。
      当然存在类似情况的案例并不只如上这么多,从我们目前检索的案例来看,立案调查后并处罚的案例并无明显地域特征,有部分案例虽然立案调查,但最终却是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方式结案。此外,大部分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公告投提及了不予处罚的原因,比如情节轻微或者没有违法事实之类的,但也有个别结案公告并未提及不予处罚的原因。
      证监会立立案调查不必然处罚,这是依法行政、法治社会的体现,但梳理目前案例来看,有如下几个方面应该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 证监会立案调查应该更加审慎,没有扎实的证据或理由,不能轻易立案调查,一旦立案如果最终不处罚结案,那么应该给被调查方以及市场和公众投资者一个详细透明的解释,当时立案调查的合理理由和依据是什么?最终不处罚的理由是什么?
      第二, 如果上市公司的违法事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应该据理力争,尽力争取不处罚的结果,毕竟从当前的案例来看,即使违规,如果情节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存在不被处罚的可能。
      第三, 监管要求被证监会调查后规律提示退市风险,但最终还是存在不被处罚的可能,是否也应该合理提示被立案调查也存在不被处罚的可能?仅仅提示目前尚无调查结论是否足够合理?提示存在退市风险是有合理性的,但从目前被调查后退市的概率来看,是否有夸大风险的嫌疑?目前的信披规定讲究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一旦被调查反复强调退市风险似乎与当前的信披规定精神也并不完全相符。
      证监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是个大动作,社会关注度高,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影响很大,不管最终处罚与否,都应该合理、透明、合法,要充分满足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